院机关各部门、院属各单位:
为进一步强化自治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,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统筹管理,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、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原《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内科发〔2022〕17号)进行了修订(详见附件)。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.pdf
科研管理处
2025年1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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